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
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
中華民國108年 9月2日修訂
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(以下簡稱本公會)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以促使本公會與社會緊密結合,以利推展會務為職責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為本公會內部組織,不得單獨對外行文,相關函文均須以本公會名義行之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提倡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之理念。
二、提供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之政策建言。
三、宣導社會大眾與政府重視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。
四、形塑本公會之公共形象。
五、發展本公會之公共關係。
六、建立並維護本公會之宣導管道。
七、建立並維護本公會與國內外相關交通運輸團體的良好關係。
八、協助本公會之危機管理相關事宜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副主任委員一人,委員五至七人,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同。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,由理事長補聘之。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連聘得連任之。
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人員由本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。
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必須費用由本公會在相關經費科目內支付。
第八條 本委員會議於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之。委員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且經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方得通過決議。
第九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